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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版权案中损害赔偿如何计算?

作者 林露、李昉 | 中国知识产权报 | 更新时间: 2021-03-05

在KTV版权案件中,以往法院大多采取法定赔偿的方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是否有更有精确的计算方法呢?笔者认为,以许可费作为原告的实际损失来计算损害赔偿,而非一概适用法定赔偿,是司法技术的进步。在本文中,笔者结合今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下称《损害赔偿指导意见》),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集协)诉H公司一案为例来详细说明许可费作为实际损失计算损害赔偿的做法。

 

音乐电视作品引纠纷

 

在该案中,原告音集协诉称,英冠公司、滚石公司、海蝶公司、华谊公司、孔雀廊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原告分别与上述5公司签署《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对上述公司的权利管理包括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等。根据原告所作公证,被告H公司经营的KTV店里可播放与涉案的《对面的女孩看过来》《难以抗拒》等380首音乐电视作品同名的作品,该作品与原告的原版光盘出版物中对应作品的画面、歌词内容、声音、词曲作者及演唱者信息均构成一致。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从曲库中删除涉案380首MTV音乐电视作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万元及合理费用9724元。

被告辩称,其拥有50间包房,2018年经营不佳,包房数缩小到40间。对被告的包房数,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原告未提交相反证据。根据原告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收费标准,2016年至2018年上海地区的收费标准均为11元/天/终端。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在该案公证日至立案日向原告缴纳过许可使用费。

 

一审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的380首音乐电视作品应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英冠公司等5公司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经著作权人授权,享有对涉案作品放映权的管理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被告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通过点歌系统向消费者播放涉案380首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权利人对涉案作品的放映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被告应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公开放映涉案380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法院认为,在该案中,原告提起诉讼是因为作品使用人并未支付其所管理作品的许可使用费,许可使用费系原告诉讼的目的,许可使用费可以被认定为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被告应支付的合理许可费至少27.1万余元,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尚没有超过被告如需正常经营应支付的许可使用费,故法院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予以全额支持。由于原告的收费标准以使用天数和终端数作为计算基础,故该许可使用费包括了涉案时间段内被告使用的所有原告实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若原告再以该时间段内被告未经许可放映涉案作品之外的原告有权管理的其他音乐电视作品为由提起诉讼,则对该案中已经获得的赔偿金额无权再重复获得赔偿。

 

H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损害赔偿计算有顺位

 

著作权法规定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包括原告实际损失、被告侵权获利、法定赔偿,并且损害赔偿计算方法有顺位。笔者认为,法官应仔细审查,不能一概适用法定赔偿。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著作权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给予五十万以下的赔偿。”该条款规定了在计算损害赔偿金额时,应当按照实际损失、侵权获利的顺序,均无法查明时再适用法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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